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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非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郑起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郑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非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胡跃成。委托代理人阎益芬。被申请执行人郑起友。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甬仑)市监行罚[2014]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郑起友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仑执非字第7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余绍平审 判 员 彭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佳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