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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茂有与被申请执行人周芳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茂有,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徐茂有,住临江市。被执行人周芳,住白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茂有与被执行人周芳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茂有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2014)临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茂有在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主动撤销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执字第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杜 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