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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立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诉黄显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黄显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法立字第87号起诉人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喜宾被起诉人黄显刚,男,汉族,1978年生。起诉人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诉状,以黄显刚为被告,要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欠款及违约金;2、本案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经本院审查认为:起��人提交的《对账单》、《欠条》对合同履行地无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起诉人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所在地及被起诉人黄显刚住所地均不在我院辖区内,所以该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我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冷雨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