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陆生才,谭先发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生才,谭先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生才,男,1963年9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佛山市三水区。1986年6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原广东省三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0年10月18日因犯抢劫罪、诈骗罪被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2015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被告人谭先发,男,1987年7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汉族,小学文化,住肇庆市高要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5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2015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辩护人罗婉红律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生才犯诈骗罪,被告人谭先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生才、被告人谭先发及其辩护人罗婉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变更起诉,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生才、被告人谭先发及其辩护人罗婉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诈骗:1.2014年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陆生才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安社区旧街附近,找到开摩托车搭客的被害人黎某某,让黎某某载其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安社区旧农资店。到达农资店后,陆生才以借摩托车接人为由,将黎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的黑色气派牌男装两轮摩托车(价值5455元)骗走。陆生才随后将该摩托车开到高要市金利镇以800多元的价格卖给一陌生男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现该摩托车无法追回;2.2014年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陆生才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富湾社区大田村附近,找到开摩托车搭客的被害人张某某,让张某某载其到佛山市高明区海鲜酒楼,到了海鲜酒楼后,陆生才以借摩托车去接人为由,将张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的黑色松铃牌男装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41元)骗走。陆生才随后将该摩托车开到高要市金利镇以700多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收购二手车的陌生男子。现该摩托车无法追回;3.2014年6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陆生才在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文昌塔附近,找到开摩托车搭客的被害人梁某某,让梁某某载其到佛山市高明区酒楼,到了新苑酒楼后,陆生才以借摩托车去接人为由,将被害人梁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的黑色豪爵牌男装两轮摩托车(价值4808元)骗走。陆生才随后将该摩托车开到高要市金利镇以1000多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收购二手车的陌生男子。现该摩托车无法追回;4.2014年6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陆生才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安社区旧街附近,找到开摩托车搭客的被害人仇某某,让仇某某载其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安社区旧街华联饲料店,到了华联饲料店后,陆生才以借摩托车去接人为由,将仇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的红色五羊牌男装两轮摩托车(价值2881元)骗走。陆生才随后将该摩托车开到高要市金利镇以700多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收购二手车的陌生男子。现该摩托车无法追回;5.2014年7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陆生才在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找到开摩托车搭客的被害人文某某,让文某某载其到佛山市高明区大排档前,到了后,陆生才以借摩托车去接人为由,将文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的红色本田牌男装两轮摩托车(价值7055元)骗走。陆生才随后将该摩托车开到高要市金利镇以1000多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收购二手车的陌生男子。现该摩托车无法追回;6.2014年10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陆生才在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白石碧丽市场附近,找到开摩托车搭客的被害人唐某某,让唐某某载其到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歌乐村梁某某鱼苗孵化场旁,到了后,陆生才以借摩托车去接人为由,将唐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的红色豪爵牌男装两轮摩托车(价值4912元)骗走。陆生才随后将该摩托车开到高要市金利镇以1100多元的价格卖给在高要市摩托车行的谭先发,谭先发再将该车转卖得利。现该摩托车无法追回;7.2014年11月9日9时许,被告人陆生才在佛山市高明区西安旧街附近,找到开摩托车搭客的被害人谭某某,让谭某某载其到佛山市高明区饭店,到了后,陆生才以借摩托车去接人为由,将谭某某的一辆车牌型号为xl125-3a的红色迅龙牌男装两轮摩托车(价值4147元)骗走。陆生才随后将该摩托车开到高要市金利镇以1200多元的价格卖给在高要市金利镇振星工业区二组村友盛摩托车行的谭先发,谭先发再将该车转卖得利。现该摩托车无法追回;8.2014年1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陆生才在佛山市高明区三洲社区尼教村附近,找到开摩托车搭客的被害人彭某某,让彭某某载其到佛山市高明区饭庄,到了后,陆生才以借摩托车去接人为由,将彭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的黑色本田牌男装摩托车(价值6115元)骗走。陆生才随后将该摩托车开到高要市金利镇以1200多元的价格卖给在高要市摩托车行的谭先发,谭先发再将该车转让得利。现该摩托车无法追回;9.2014年1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陆生才在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梅溢达厂门口,找到开摩托车搭客的被害人奚某,让奚某载其到佛山市高明区酒楼,到了后,陆生才以借摩托车去接人为由,将奚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的黑色圣火神牌男装两轮摩托车(价值4232元)骗走。陆生才随后将该摩托车开到高要市金利镇以1000多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收购二手车的陌生男子。现该摩托车无法追回;10.2014年12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陆生才在佛山市高明区三洲社区尼教村安华门口,找到开摩托车搭客的被害人李某某,让李某某载其到佛山市高明区快餐店门口,到了后,陆生才以借摩托车去接人为由,将李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的蓝色建设牌男装两轮摩托车(价值5345元)骗走。陆生才随后将该摩托车开到高要市金利镇以1200多元的价格卖给在高要市金利镇振星工业区二组村友盛摩托车行的谭先发。现被骗摩托车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11.2015年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陆生才在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楼车站附近,找到开摩托车搭客的被害人杨某某,让杨某某载其到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利村牌坊,到了后,陆生才以借摩托车去接人为由,将杨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的红色银翔牌男装两轮摩托车(价值3989元)骗走。陆生才随后将该摩托车开到高要市金利镇以1000多元的价格卖给在高要市摩托车行的谭先发,谭先发再将该车转卖得利。现该摩托车无法追回;12.2015年1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陆生才在佛山市高明区西安社区,找到开摩托车搭客的被害人王某某,让王某某载其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安社区良江村大头仔农庄,到了后,陆生才以借摩托车去接人为由,将王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的红色豪爵牌男装两轮摩托车骗走。陆生才随后将该摩托车开到高要市金利镇卖给一个收购二手车的陌生男子。现陆生才卖车所获赃款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13.2015年1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陆生才在佛山市高明区对川市场附近,找到开摩托车的被害人王某某,让王某某载其到佛山市高明区大排档门口,到了后,陆生才以借摩托车去接人为由,将王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的红色豪爵牌男装两轮摩托车(价值4808元)骗走。陆生才随后将该摩托车开到高要市金利镇以1300多元的价格卖给在高要市摩托车行的谭先发,谭先发再将该车转卖得利。现该摩托车无法追回。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谭先发明知陆生才低价卖给其的摩托车是犯罪所得,仍六次向其收购摩托车共6辆,价值共计人民币29316元。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陆生才、谭先发的供述,被害人黎某某、张某某、梁某某、仇某某、文某某、唐某某、谭某某、彭某某、奚某、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生才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64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先发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2931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生才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陆生才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谭先发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陆生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谭先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谭先发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中的一辆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综上,请法庭对谭先发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生才、谭先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陆生才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64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谭先发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陆生才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陆生才、谭先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亦当庭认罪,故本院依法对两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谭先发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中的一辆涉案车辆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对谭先发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生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谭先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仇文华审判员  关燕霞审判员  黄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