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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恢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舒城县干镇龙山窑厂与孙龙、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县干镇龙山窑厂,孙龙,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恢字第00154号申请人:舒城县干镇龙山窑厂,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负责人:陈先胜,厂长。被执行人:孙龙,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赵奎,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舒民二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龙银行存款141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书超审 判 员  刘 明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