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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赵文杰与马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2183号原告赵文杰。被告马伟强。原告赵文杰与被告马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润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伟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文杰诉称,2014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于2014年3月10日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推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马伟强出具的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今欠赵文杰现金15000元整,到2014年3月10日还清,马伟强,2014.1.25。被告马伟强未提交答辩状。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一份,有被告马伟强的签名,应认定其证明效力,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5日被告马伟强向原告赵文杰借现金15000元,当时被告约定于2014年3月10日之前还清欠款。该借款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马伟强向原告借款15000元,有被告马伟强所写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偿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本案不予支持。被告马伟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伟强偿还原告赵文杰借款1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马伟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本院。审判员刘润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史晨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