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孙秀兰与张旭、张欲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兰,张旭,张欲安,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906号原告孙秀兰。委托代理人闫庆莉。被告张旭。被告张欲安(曾用名张芳波),男。被告张清(曾用名张芳清),男。委托代理人樊运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兰与被告张旭、张欲安、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孙秀兰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秀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秀兰负担。审判员 赵玉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允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