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尹晓诉被告崔德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晓,崔德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708号原告尹晓,女,汉族,1978年10月29日生。被告崔德栋,男,汉族,1985年8月15日生。原告尹晓诉被告崔德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孝虹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晓、崔德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晓诉称,被告先后借原告款30万元,经催要,被告避而不见。现要求被告还款30万元及付利息5000元。诉讼中变更诉求要求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止。被告崔德栋辩称,借钱是事实。原告尹晓提交被告崔德栋书写的两张借条,用以证明被告崔德栋借其款30万元。被告对该借条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7日被告崔德栋借原告尹晓款15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2015年6月12日被告崔德栋借原告款15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清偿。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崔德栋借原告尹晓款,有借条为据,足以认定。被告崔德栋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求有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德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欠原告尹晓的款3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2分,其中15万元从2015年6月7日计息,另15万元从2015年6月12日计息,至履行完毕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元,由被告崔德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孝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