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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冀州市冀州镇大常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冀州市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冀州镇大常庄村村民委员会,冀州市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181号原告:冀州市冀州镇大常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长法,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国文,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州市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曲国华,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冀州镇大常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冀州市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冀州镇大常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市冀州镇大常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原告冀州市冀州镇大常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陈立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芳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