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经民一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辉与董志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经民一初字第244号原告刘辉,城镇居民。被告董志军,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诉被告董志军确认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