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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341号原告:陈某。被告:饶某。原告陈某与被告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荣祥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付讫)。审判员  郑荣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翁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