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田维海申请执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维海,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584号申请人田维海。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朝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朝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