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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章维国与尹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维国,尹军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294号原告:章维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扩海,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军红。原告章维国与被告尹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章维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