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章维国与尹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维国,尹军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294号原告:章维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扩海,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军红。原告章维国与被告尹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章维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