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检建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盛皿成、黄嘉玉与谢润枝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检建字第1号原审原告:谢润枝,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原审被告:盛皿成,户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原审被告:黄嘉玉,户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原审原告谢润枝与原审被告盛皿成、黄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2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荔检民(行)监【2015】44010300001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对该案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蒋 斌审判员 李燕清审判员 黄 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美欣罗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