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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终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勾宝生诉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勾宝生,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147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勾宝生,男,1944年10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法定代表人赵明杰,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健,男,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亚军,男,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勾宝生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555号行政裁定上诉一案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勾宝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宁代理审判员 杨 波代理审判员 曹文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