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8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晴雯与邱家建、徐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晴雯,邱家建,徐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232号原告吴晴雯,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王永飞,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家建,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徐美芳,女,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吴晴雯与被告邱家建、徐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审 判 员 冯 军人民陪审员 林君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丽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