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川执字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启发与秦清山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发,秦清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川执字00754号申请执行人王启发,男。被执行人秦清山,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川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已和解并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09)川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纪念审判员 刘长春审判员 叶朝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二虎合议庭笔录时间:2015年5月11日地点:执行二庭合议庭成员:刘勇刘长春叶朝阳书记员:柳二虎合议徐光辉与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沈军一案。刘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查封、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沈军价值619896元的财产或存款收入。叶朝阳:同意承办人意见。刘长春: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结果:扣押、查封、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沈军价值619896元的财产或存款收入。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川执字00754号申请执行人王启发,男,汉族,1949年12月生,住周口市川汇区饲料公司家属院。被执行人秦清山,��,1949年8月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蔬菜乡康湾行政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川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已和解并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09)川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纪念审判员刘长春审判员叶朝阳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柳二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