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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胡民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耿艳与李小康、王通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艳,李小康,王通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737号原告耿艳,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祖军被告李小康,居民。被告王通财,居民。被告阳光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邻金科大厦。法定代表人邓凤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耿艳诉被告李小康、王通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临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长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小康、被告阳光财保临沂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通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13日11时55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沭阳县周胡线塘沟镇唐沟街韩国馆门前进入道路时,由于停放在路北侧被告王通财驾驶的鲁Q×××××轻型厢式货车遮挡视线,与沿沭���县周胡线由东向西行驶被告李小康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原告身体严重受伤,被送入医院抢救治疗。原告的电动自行车损坏。此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作出沭公交认字(2015)第904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515.01元、误工费8000元、护理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1600元、交通费1000元、车辆损失费500元,合计30975.01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小康辩称:同意负次要责任。被告王通财未作答辩。被告阳光财保临沂支公司辩称:被告王通财的车辆是停在路边的,原告和被告李小康相撞,并不是被告王通财造成的,被告王通财及我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承担也不应该超过事故责任的百分之十。原告医疗费用中应该扣除百分之十的非医保用药��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11时55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沭阳县周胡线塘沟镇塘沟街韩国馆门前进入道路时,由于临时停放在路北侧被告王通财驾驶的鲁Q×××××轻型厢式货车遮挡视线,与沿沭阳县周胡线由东向西行驶被告李小康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原告身体严重受伤,被送入医院抢救治疗。原告的电动自行车损坏。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作出沭公交认字(2015)第904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耿艳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小康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通财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至沭阳县塘沟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412.6元,并于同日转至沭阳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6月1日出院,住院19天,共计支出医疗费16882.41元,被告李小康已向原告支付医疗费200元。入院诊断为:中型颅脑损伤、外���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头皮血肿、左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两下肺挫伤、前额部皮肤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建议两月;2、继续用药治疗;3、不适随诊。后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在沭阳县中心医院进行CT检查,支出检查费220元。综上,原告共支出各项医疗费用共计17515.01元。被告王通财驾驶的鲁Q×××××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阳光财保临沂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现原告因赔偿问题诉来本院要求处理。另查明:原告耿艳系沭阳县华强纺织厂职工,事故发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1814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丈夫进行护理,其丈夫系农村居民。2014年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958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收费收据、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患者结算费用明细清单、误工证明、用工协议、工资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王通财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即原告耿艳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通财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李小康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王通财、李小康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阳光财保临沂支公司辩称:被告王通财的车辆是停在路边的,原告和被告李小康相撞,并不是被告王通财造成的,被告王通财及我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合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及过错程度,本院确定被告李小康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通财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根据事故责任赔偿相应份额,仍有不足的,依照事故责任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丈夫系农村居民,原告护理费计赔标准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被告阳光财保临沂支公司辩称原告的医疗费应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原告否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被告阳光财保临沂支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原告伤情及相关病历资料,本院确定原告的误工天数为79天、护理天数为19天。原告本次诉讼的损失为医疗费17515.01元、误工费4779.5元、护理费7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2元、营养费190元、交通费酌定为190元。原告还主张车辆损失费5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通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耿艳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17515.01元、误工费4779.5元、护理费7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2元、营养费190元、交通费190元,共计23795.51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额内赔偿15748.5元,由被告李小康赔偿1609.4元(已支付200元),由被告王通财赔偿1609.4元。上述款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耿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王通财、李小康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迁市分行,帐号:46×××80)。审判员  李长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希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