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房立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房立国,杜振连,程绪章,杜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0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永生,男,生于1974年6月6日,汉族,系该行职工,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委托代理人孔维忠,男,生于1966年5月3日,汉族,系该行职工,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被执行人房立国,男,生于1960年3月1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被执行人杜振连,女,生于1962年10月1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被执行人程绪章,男,生于1954年2月2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被执行人杜俏丽,女,生于1969年10月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依据(2015)长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房立国、杜振连、程绪章、杜俏丽给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036.69元,案件受理费544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51580.69元。2015年5月20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033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0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曹立新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