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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单国红与马惠荣、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国红,马惠荣,占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39号原告:单国红。被告:马惠荣。被告:占君。原告单国红为与被告马惠荣、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雁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筱荣、章诚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单国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惠荣、占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单国红起诉称:被告马惠荣在2012年4月15日向原告单国红借得人民币83000元,承诺利息按月息1分支付,并约定该借款于2014年7月30日归还。但是,被告马惠荣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虽经原告单国红多次催讨,也未果。被告马惠荣又于2015年4月13日再次承诺,于2015年5月15日前归还,并出具承诺书一份,但是被告马惠荣再次失约,虽经原告单国红多次讨要,被告马惠荣也不予理睬。被告占君系被告马惠荣合法妻子,理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单国红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单国红诉来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83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30876元(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另行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单国红自述实际交付借款数额为80000元,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29600元(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按本金80000元,月息1分计算,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另行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单国红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马惠荣向原告单国红借款83000元(实际交付80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借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被告马惠荣、占君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并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对原告单国红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采信规则,故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的认定,结合法庭调查,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马惠荣因生意周转需要于2012年4月向原告单国红借款80000元,约定于2014年7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因被告马惠荣未按约归还,2015年4月13日被告马惠荣向原告单国红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5年5月15日前归还借款,并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承诺书中的借款数额为83000元,庭审中,原告单国红自述实际借款交付数额为80000元。期满后,被告马惠荣未按约归还借款。另查明,被告马惠荣和被告占君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7月26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单国红与被告马惠荣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马惠荣未按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单国红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惠荣、占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单国红借款80000元;二、被告马惠荣、占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单国红借款利息29600元(2015年5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80000元,月息1分,另行计付)。如果被告马惠荣、占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92元,由被告马惠荣、占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9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雁翔人民陪审员  郑筱荣人民陪审员  章 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