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启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刘启建,张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龙灯路88号,法定代表人:罗昌炎被执行人:刘启建,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奥运花园27幢2单元7层702室。被执行人:张玮,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启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临民一初字第1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姚金狮审 判 员 : 陈 博人民陪审员 : 常 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张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