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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梨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唐忠林与任林、杨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忠林,任林,杨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唐忠林,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任林,男,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杨玉梅,女,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忠林与被告任林、杨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忠林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忠林负担25元,退回原告唐忠林25元。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