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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孙庆洋、张洋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孙庆洋,张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82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工农大路1055号。法定代表人王闻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孙庆洋,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张洋,女,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3183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孙庆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庆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庆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孙庆洋购买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面积:94.0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预查封。二、预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继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