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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林坤治与吴伟民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坤治,吴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196号申请人林坤治,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欧群楷,广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伟民,男,香港居民。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受案号:深仲涉外受字(2015)第97号,仲裁请求所涉争议金额为人民币450000元),申请人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4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5-龙)汇融保第00634号】作为担保。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吴伟民价值人民币4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美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妙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