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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汤某与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汤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振章,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康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