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汤某与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汤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振章,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康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