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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牛xx、程xx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xx,程xx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228号公诉机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xx,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大庆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火灾调查科科员。辩护人杨忠军,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程xx,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上列二被告人于2015年7月3日因本案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执行。2015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执行。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红检诉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xx、程xx犯行贿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xx及其辩护人杨忠军、被告人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牛xx之女牛思丹参加高考,高考分数没有达到东北石油大学录取分数线,牛xx便想疏通关系为其女儿办理上学事宜,于是牛xx通过被告人程xx帮忙办理。被告人程xx联系到了时任东北石油大学人事处长的许增福(另案处理),后牛xx与程xx到东北石油大学门口将7万元好处费放至许增福的车内。许增福通过时任东北石油大学党委副书记的徐延卿(另案处理)为牛思丹办理了补录,在许增福、徐延卿安排下,牛思丹被顺利录入东北石油大学工商管理本科专业就读。2015年7月3日,被告人牛xx、程xx被传唤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xx、程xx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牛xx、程xx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被告人牛x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牛xx行贿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牛xx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平素表现良好,本案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牛xx系接到同案程xx电话后主动到的检察机关,属于被检察机关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应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牛xx得知其女牛思丹高考分数没有达到东北石油大学录取分数线后,便想疏通关系为其女儿办理上学事宜,于是通过被告人程xx帮忙办理。被告人程xx联系到了时任东北石油大学人事处长的许增福,后牛xx与程xx到东北石油大学门口将7万元好处费放至许增福的车内。许增福通过时任东北石油大学党委副书记的徐延卿为牛思丹办理了补录,在许增福、徐延卿安排下,牛思丹被顺利录入东北石油大学工商管理本科专业就读。2015年7月3日,被告人牛xx、程xx被传唤归案。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件来源、发案经过及二被告人被传唤归案的经过。2、东北石油大学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2010年三本中外合作办学录取统计表、牛思丹的学生学籍卡。证实牛xx之女牛思丹在高考分数未达到录取分数的情况下仍被补录到东北石油大学就读。3、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证实被告人牛xx、程xx自然人基本信息,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二、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开车拉着牛xx、程xx到东北石油大学门口与许增福见面,牛xx将一档案袋放到许增福车上的事实以及后来牛思丹被顺利补录到东北石油大学的事实。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牛xx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牛xx明知其女儿牛思丹高考分数未达到东北石油大学录取分数的情况下,通过程xx让其帮助办理上学事宜,后程xx找到了时任东北石油大学人事处处长的许增福帮忙,在牛思丹被顺利录取到东北石油大学后,被告人牛xx与程xx一起来到东北石油大学门口将装有七万元钱的档案袋交给许增福的事实。2、被告人程xx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程xx为了让牛xx女儿牛思丹顺利进入东北石油大学学习,找到时任东北石油大学人事处处长的许增福帮忙,在牛思丹不符合东北石油大学录取条件的情况下仍被补录到该校就读后,程xx与牛xx于事后的一天一起来到东北石油大学门口将装有七万元钱的档案袋交给许增福的事实。3、同案被告人许增福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许增福帮助被告人程xx办理了一名未达到东北石油大学录取分数线的学生补录,后收到程xx送来的7万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牛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被告人程xx采取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方式,以期牛xx之女在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情况下能顺利办理东北石油大学补录入学,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辩护人关于应对被告人牛xx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牛xx、程xx被追诉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xx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程xx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周文辉代理审判员  孟庆祝人民陪审员  戚廷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剧 婷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