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360号原告:青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被告:马某某,男,回族,1968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外出不在本地,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待马某某回西宁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育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