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终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师长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师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终字第00579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师长,曾用名XXX,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捕前暂住辛集市。2000年2月15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6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7日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景朋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辛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师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一)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师长对被害人刘某谎称做泡沫生意需要资金,骗取刘某信任,后被害人刘某以自己位于辛集市古城小区8号楼1单元302室的房产作抵押,向辛集金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贷款20万元,被告人李师长将该20万元大部用于玩游戏机赌博挥霍。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刘某在侦查机关的陈述,主要内容:2011年她认识了李师长后成为朋友关系,当年八、九月份,李师长说做泡沫生意,要用她古城小区的房子贷款,她拿着房产证到辛集市金昌典当行办了抵押,贷了10多万元,钱她没有经手。2013年底,李师长带着她又到金昌典当行,她在抵押贷款20万元的手续上签的字,钱也没有经她的手。2、被告人李师长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五、六年前,他通过手机QQ聊天认识了被害人刘某。2011年他手头没钱,就对刘某谎称,用刘某的房产证抵押贷款做泡沫生意,他带刘某到辛集金昌典当行,用刘某的房产证抵押贷款12万元,他把这12万元都拿了。后他对刘某谎称自己没钱做生意,想把贷款增加到20万元,实际上他玩百家乐、龙虎游戏机赌博把钱输了。他又带刘某到金昌典当行,将这笔贷款增加到20万元,刘某在手续上签的字,贷出的7万多元他都拿了,他用这钱还了一部分利息,剩下的过年花了。3、证人韩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主要内容:他是辛集金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2011年9月份,刘某到金昌典当公司提出用自己的古城小区单元房抵押典当12万元,刘某办理了手续。2013年12月,刘某又以该房产增加典当至20万元,刘某办的手续并签的字。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利息及综合费结算单据,主要内容: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从辛集金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调取了刘某与辛集金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典当合同约定刘某以辛集市安古城小区8—01—302号房产做抵押,向金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万元,期限从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12月17日。之后李师长就该笔借款向金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交付过部分利息和综合费。(二)2013年9月21日,被告人李师长以做生意为由,诱骗刘某用其工资证明为其进行担保,向王民借款5万元。2013年10月4日,被告人李师长以做生意为由诱骗刘某用其教师资格证为其进行担保,向河北佳农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被告人李师长将所借款项大都用于玩百家乐、龙虎游戏赌博输掉。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刘某在侦查机关的陈述和庭审陈述,主要内容:2013年李师长说资金短缺,要用她的职业资格做担保,她开了工资证明后,先到辛集市第一医院对过一个私人放款的地方贷款5万元,她在手续上签了字。李师长还带她到辛集市妇幼院西侧一个私人贷款的地方贷款10万元,她在手续上签的字。2、被告人李师长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2013年,当时他玩百家乐、龙虎游戏赌博没有钱了,就想用刘某的工资证明抵押贷款。他对刘某谎称做泡沫生意需要钱,要用她的工资证明抵押贷款,刘某同意了,开了工资证明,他俩到辛集市第一医院对过卖验钞机的店,用她的工资证明抵押贷款5万元,他把钱都拿上了。过了一阵子,他手头又没有钱了,他对刘某谎称做生意缺钱,就又让刘某用她的教师资格证担保贷款,他带刘某到辛集市妇幼院对过一个投资的地方贷了10万元,他把钱都拿了。这些钱还了一部分利息,其他的都玩百家乐、龙虎游戏赌博输了。3、借款合同、收条,主要内容:2013年9月21日,王民与李师长及刘某订立借款合同,约定刘某以全部资产及工资为李师长做担保,向王民借款5万元,期限从2013年9月21日至2013年12月20日,收条内容为李师长收到王民现金5万元。4、证人郑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主要内容:他是河北佳农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2013年10月,刘某用自己的教师资格证为李师长担保从他的公司借款10万元,刘某和李师长在借款合同上签的字。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担保合同、教师资格证,主要内容: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从河北佳农投资有限公司调取李师长、刘某与河北佳农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及刘某的教师资格证书,借款合同约定刘某用全部资产、流动资金及工资为李师长作担保向河北佳农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期限从2013年10月4日至2013年12月31日。教师资格证书证明刘某的职业系教师。(三)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份,被告人李师长以做生意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卡号为(00×××70)的信用卡,后冒用刘某名义进行刷卡消费。至2014年7月17日,刷卡消费28351.94元,其中取现7700元,刷卡消费18267.11元,取现费78元,滞纳金237.21元,消费利息1979.22元,取现利息90.4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刘某在侦查机关的陈述,主要内容:2013年四、五月份,李师长说做泡沫生意用她的名义办信用卡,李师长带她到石家庄办的光大银行的卡,她在申请书上签字,卡是李师长领的,李师长就一直用着。2、被告人李师长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2013年,因为他手头紧,玩百家乐、龙虎游戏机赌博把钱都花了,就想让刘某办一个卡。他对刘某谎称办个信用卡,方便做生意,刘某就同意了。他带着刘某到石家庄自由港小区找了一个业务员,办了光大银行信用卡手续,信用额度是2.5万元,后他拿着卡,透支了2万多元。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卡号为(00×××70)开户信息及人民币账户交易明细,主要内容:刘某于2013年4月30日开户,截至2014年7月17日,合计欠款28351.94元,其中取现7700元,刷卡消费18267.11元,取现费78元,滞纳金237.21元,消费利息1979.22元,取现利息90.4元。证明本案事实的还有如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4年6月11日15时许,刘某向辛集市公安局报案,称2011年至2014年期间,李师长谎称以做泡沫生意为由,骗取刘某房产证、工资证明做担保借款35万元,并冒用刘某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2.5万元。侦查机关于2014年6月15日立案侦查,2014年6月15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李师长传唤至辛集市公安局进行调查。2、证人赵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他玩游戏时认识了李师长,李师长主要靠借贷玩龙虎机、百家乐。3、证人庞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9月份左右,他在游戏厅认识了李师长,李师长玩百家乐、龙虎机、打鱼机比较早,玩的比较大,李师长输了就借钱,平时也没什么生意。4、证人魏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他玩游戏机时认识了李师长,李师长经常玩百家乐和龙虎机,输了不少钱。李师长平时没什么事,就是想法弄钱玩游戏。5、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1999)冀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衡刑终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3)沙狱释字第27号释放证明书,主要内容:1999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师长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后李师长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1月7日释放。6、户籍证明,主要内容:李师长出生于1972年7月28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皮店街24号。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明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师长庭审辩称他用金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20万元,曾陆陆续续给过刘某六、七万元,与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矛盾,且被害人刘某对此予以否认,被告人李师长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其以上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师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做泡沫生意骗取被害人刘某信任,在取得被害人以房产抵押借款20万元后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刘某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师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借款合同中,谎称做泡沫生意,骗取被害人刘某为其担保向他人借款15万元挥霍,数额较大,其行为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师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刘某谎称做生意,骗取刘某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并冒用刘某信用卡加以使用,刷卡消费和取现共计25967.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既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又侵犯了银行以及被害人刘某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师长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师长辩称其主观上没有诈骗被害人刘某的辩解意见,因其在取得上述款项后大部用于赌博挥霍,且至案发后也不能归还上述款项,因此,被告人李师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师长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师长犯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李师长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1月7日释放后不思悔改,又重新犯罪,属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大部予以供认,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师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师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0万元。三、被告人李师长合同诈骗犯罪所得15万元、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25967.11元依法追缴。原审被告人李师长上诉主要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及信用卡诈骗罪。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师长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是正确的,该事实有经原判决庭审质证所认定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师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做泡沫生意骗取被害人刘某信任,在取得被害人以房产抵押借款20万元后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李师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借款合同中,谎称做泡沫生意,骗取被害人刘某为其担保向他人借款15万元挥霍,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李师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刘某谎称做生意,骗取刘某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并冒用刘某信用卡加以使用,刷卡消费和取现共计25967.11元,拒不偿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李师长上诉关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及信用卡诈骗罪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属实,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且量刑适当。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刑事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连山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建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