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燕与三门县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南山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三门县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南山路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849号原告:李燕。被告:三门县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南山路分公司。代表人:金丽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诉被告三门县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南山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燕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刘露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