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吴某绍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绍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189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绍,男,1988年1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惠来县岐石镇。因本案于2015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绍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浩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绍受雇到惠来县岐石镇览表村吴某健(另案处理)经营的游戏机铺打工。该游戏机铺利用游戏机供人赌博,全天营业,并由吴某绍等三人轮流值班,负责上分、收钱和赔付等。2015年1月23日4时许,惠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惠来县岐石镇览表村该游戏机铺将吴某绍及一些参赌人员抓获。现场扣押赌博工具“打鱼”游戏机2台、记录本4本、涉赌资金人民币14580元。经查,该游戏机铺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月22日共盈利259000元。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吴某绍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受雇予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绍受雇到惠来县岐石镇览表村吴某健(另案处理)经营的游戏机铺打工。该游戏机铺利用游戏机供人赌博,全天营业,并由吴某绍等三人轮流值班,负责上分、收钱和赔付等。2015年1月23日4时许,惠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惠来县岐石镇览表村该游戏机铺将吴某绍及一些参赌人员抓获。现场扣押赌博工具“打鱼”游戏机2台、记录本4本、涉赌现金人民币14580元。经查,该游戏机铺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月22日共盈利259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抓获经过。惠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证实,该大队民警于2015年1月23日凌晨4时许,在惠来县岐石镇览表村“天地公”对面游戏机室检查时,抓获涉赌犯罪嫌疑人吴某绍及参赌人员吴某彦、吴某宏、卢某钦、卢某金,现场扣押赌博工具“打鱼”游戏机2台,记录簿2本、监控机1台,涉赌现金人民币14580元。2.证人吴某彦、吴某宏、卢某钦、卢某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证人分别证实于2015年1月23日到岐石镇览表村“天地公”对面“打鱼机”游戏店玩,利用玩“打鱼机”的方式进行赌博,管理人员吴某绍负责收钱上分,后他们被公安机关一起抓获。吴某彦、卢某金还分别证实该游戏店的老板是吴某健。经混合辨认,吴某彦、卢某金分别辨认出吴某健就是涉案游戏店的老板。3.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现场查扣“打鱼”游戏机2台、记录簿4本、监控机1台、人民币14580元。4.书证。查扣记录簿4本记载涉案游戏店的收支情况。5.现场及查获物品照片。经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6.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证实吴某绍,男,1988年1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岐石镇。7.被告人吴某绍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其从2014年11月1日开始在惠来县岐石镇览表村“天地公”对面“打鱼机”游戏店打工,月工资3000元,负责为客人参与“打鱼游戏机”赌博的过程中收钱、上分、赔食。“打鱼机”游戏店的老板是一名外号叫“阿冒”的男子,平时主要负责人是吴某辉。至2015年1月份2台“打鱼机”共盈利20多万元。该店是全天24小时供人赌博,他、吴某辉、“三毛”、“阿健”每天分为三个班次,他大约每天上1个班次,每个班次约有4至6名客人来店进行赌博。在2014年11月1日至他被抓的那天在他上过班次来店客人参赌的人数约有300多人次。经混合辨认,他辨认出吴某健就是“打鱼机”游戏店的老板“阿冒”。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绍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被告人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建议意见和被告人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现场查扣“打鱼”游戏机2台、监控机1台、人民币1458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仲生审 判 员 朱佳华人民陪审员 张美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