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执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修俊与郭维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修俊,郭维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1113号申请执行人王修俊。被执行人郭维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民终字第07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维超银行存款3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并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青松执行员  唐将军执行员  周兴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掭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