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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显彬与王永尧、成都骏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骏龙包装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显彬,成都骏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骏龙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王永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15-4号申请执行人黄显彬,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成都骏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永尧,董事长。被执行人骏龙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李成有,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永尧,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成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黄显彬申请执行成都骏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骏龙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王永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成执字第115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成都骏龙公司持有的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该冻结系轮候于其他法院冻结。同年2月10日,本院查封成都骏龙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文昌村6组的房屋(权证号:武企字第0507030603**号),该查封也系轮候于其他案件查封。同年6月2日,本院作出(2015)成执字第115-2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永尧位于杭州市文华路176号湖畔花园北区4幢1单元801室房屋(权证号:杭房权证西更字第080568**号),该查封亦属于轮候查封。同年6月2日,本院作出(2015)成执字第115-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永尧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湖景花园湖波阁11D的房产(产权证号:42479**),该查封同样属于轮候查封。鉴于上述情况(轮候冻结、查封),本案目前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暂不能处置。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黄显彬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查封期限的告知书》,向其说明本案上述执行情况,并告知书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黄显彬在规定期限内未对前述告知书提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暂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黄显彬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6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成都骏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骏龙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王永尧尚欠申请执行人黄显彬600万元及(2014)成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利息。二、终结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