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韦忠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忠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刑初字第17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忠良,1974年6月5日岀,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田东县公安局被执行逮捕,因患有肝癌,于同年7月29日取保候审。于2015年8月17日死亡。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忠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韦忠良于2015年8月17日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本干代理审判员 黄娇芬人民陪审员 黄青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彩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