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任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90号原告:任某,女,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何某,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管孝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