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春雷与熊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609号原告刘春雷。被告熊书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雷与被告熊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雷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春雷撤回对被告熊书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刘春雷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雪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