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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新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126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 判 长  胡文强审 判 员  刘丽平人民陪审员  张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