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新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126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 判 长 胡文强审 判 员 刘丽平人民陪审员 张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