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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陕西五龙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五龙租赁有限公司,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69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五龙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陕西五龙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第0334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具体的办公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069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新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