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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3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重庆俊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钟克伟,张有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俊帆管理有限公司,张有会,钟克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530号原告重庆市俊帆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远林二街3号附6号。法定代表人赵天波。委托代理人吴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有会,女,汉族,成年人,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钟克伟,男,汉族,成年人,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俊帆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有会、钟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俊帆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俊帆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重庆市俊帆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