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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商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沂南县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临沂开元轴承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临沂开元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935号原告:沂南县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少刚,经理。被告:临沂开元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安喜,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沂南县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开元轴承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沂南县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沂南县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沂南县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恩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