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二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与李仕联、巴州日盛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李仕联,巴州日盛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二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精品展示中心*层。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花,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仕联,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生,四川省南部县人,系巴州日盛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委托代理人游文国,新疆迪那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州日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314国道*幢车管所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惠江,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4)库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春花,被上诉人李仕联及其委托代理人游文国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巴州日盛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4)库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来 永 存审 判 员 阿瓦古丽代理审判员 赵 艳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