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6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艺然与廖慧华、周远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629-1号申请执行人王艺然,男,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廖慧华,男,汉族,1969年4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蒲城县。被执行人周远峰,男,汉族,1990年8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王艺然与被执行人廖慧华、周远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4)湖刑初字第8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王艺然债权本金283373.37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目前在监狱服刑,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延期执行,故本案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湖刑初字第8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志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