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明利与程爱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利,程爱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740号原告:刘明利。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经理。被告:程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利诉被告程爱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为145元,由原告刘明利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明审 判 员 李树强人民陪审员 王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霍观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