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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明利与程爱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利,程爱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740号原告:刘明利。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经理。被告:程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利诉被告程爱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为145元,由原告刘明利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明审 判 员  李树强人民陪审员  王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霍观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