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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泸县农村信用社玄滩信用社与陈勇、刘洪玉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玄滩信用社,住所地泸县玄滩镇。负责人余万建,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廷权,该社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陈勇,男,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泸县玄滩镇。被执行人刘洪玉,女,1969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泸县玄滩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2013)泸泸民初字第28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勇、刘洪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勇、刘洪玉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勇、刘洪玉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查明,川EAV7**号东风牌小型面包车系被执行人陈勇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勇名下的川EAV7**号东风牌小型面包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世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