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25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金友军、蔡新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514-2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代表人:蒋丽英。委托代理人:叶琦。委托代理人:孙威。被告:金友军。被告:蔡新荣。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被告金友军、蔡新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9元,减半收取241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414.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叶华杰人民陪审员 魏书新人民陪审员 季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