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5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初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5992号原告初某某,女,43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张某,男,44岁,汉族,无职业,现住羁押于赤峰监狱。原告初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立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初某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初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5月2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于1995年1月3日生育一男孩张某甲,现已成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加之被告张某因犯罪入狱,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庭审答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4年5月26日原告初某某与被告张某经政府登记结婚,于1995年1月3日生育一男孩张某甲(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现原告初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查档证明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初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经本院作双方调解和好工作,原告初某某仍坚持要求离婚,可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初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初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初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