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刑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罪犯杜立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立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执字第906号罪犯杜立新,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四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杜立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止。罪犯杜立新于2011年7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杜立新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14日,平舆县公安局根据特情举报称被告人杜立新、李东山有毒品欲售,决定实施布控下交易。在新蔡县化庄乡将前来出售毒品的李东山抓获,收缴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三包。经鉴定,检1、检2检出海洛因成分,分别重19.65克、44.55克,检3重206.1克。当天下午,在李东山的配合下将杜立新抓获。该犯系未遂犯。罪犯杜立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2次,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罚没款票据、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杜立新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立新减去刑期一年。刑满日期: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