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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商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荣杰与赵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杰,赵东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539号原告荣杰,男,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被告赵东志,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杰诉被告赵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杰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荣杰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勇人民陪审员  霍俊弟人民陪审员  秦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