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法立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外运云南公司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富源县福泽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外运云南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富源县福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法立字第91号起诉人中国外运云南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波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75号。被起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责人:陆金根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宝善街福林广场。被起诉人富源县福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明华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镇鸣凤路城建小区A幢3号。起诉人中国外运云南公司向本院递交诉状,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富源县福泽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要求法院判决: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租赁及监管协议》解除;2、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的货物享有留置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所诉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租赁及监管协议》涉及租赁富源县城郊八公司处滴水岩村的货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因租赁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案涉及的不动产不在我院辖区,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国外运云南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冷雨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