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周某甲,女,汉族,1973年10月6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谢某甲,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起诉,2015年8月3日受理此案,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俊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