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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周某甲,女,汉族,1973年10月6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谢某甲,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起诉,2015年8月3日受理此案,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俊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