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与卜志荣、黄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卜志荣,黄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被执行人卜志荣。被执行人黄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卜志荣、黄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卜志荣、黄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正在拍卖卜志荣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秀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好成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文燕 来源:百度“”